晋中市执业药师注册资料初审流程
更新时间:2018-08-27 09:38:49
来源:环球网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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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市执业药师注册资料初审流程
序号: | 4 |
职权编码: | 2500-Z-00400-140700 |
职权名称(主项): | 执业药师注册(资料初审) |
职权名称(子项): | |
职权依据: | 【行政法规】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 【部门规章】 1.关于修订印发《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和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(人发〔1999〕34号) 2.关于修订印发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药管人字〔2000〕156号) 【规范性文件】 1.《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》(国食药监人〔2004〕342号) 2.《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》(食药监人函[2008] 1号) 3.《关于取得内地《执业药师资格证书》的中国香港、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人[2009]439号) |
责任事项: | 1.受理责任: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,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,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 2.审查责任:对照注册条件,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;同时和网上申请资料进行核对。 3.决定责任: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,法定告知(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) 。 4.送达责任:准予受理的,提交至省局审核。 5.事后监管责任: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,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。 6.其他: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
责任事项依据: | 1、 《行政许可法》: 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~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~第七十条 2、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》: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》(人发[1999]34号)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七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|
备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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